普天科技(00254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薪酬管理....................................4 第三章薪酬方案....................................4 第四章薪酬考核....................................5 第五章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 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 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专职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 会聘任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人员(若有)。 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其他 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 事和外部董事(指虽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在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任职,但并非专职为公司服务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享受福利待遇,公司按 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 报酬。 外部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三条 定薪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并与公司经营业绩和 长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 (三)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 理念;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职务 和岗位级别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依据经营业绩和个人绩 效领取薪酬。 第五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均 为其从事公司管理工作的工资性收入。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在公 司领取薪酬。 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 (一)经理(总裁)基本薪酬根据公司净资产、净利润和 营业收入确定。其余高管人员的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战略贡献、 岗位贡献、市场薪资水平确定。 (二)经理(总裁)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 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 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 因公司经营效益、发展战略或外部市场环境等因 素,需要对薪酬方案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议,报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调整变更。 第四章 薪酬考核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任何一 种情况,绩效薪酬为零,不予发放: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 (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七)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八)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害或 者声誉损害的; (九)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擅自在其他公司、 企业或经济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的; (十)严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十二)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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