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3006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半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08日 00:00:35 中财网
原标题:金银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金银河
保荐代表人姓名:曹文伟联系电话:010-60833003
保荐代表人姓名:侯理想联系电话:010-608386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是,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相关情况需提请公司 及投资者关注的事宜如下: 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2025年半年 末,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先进制造装 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多系列有机硅高端制
 造装备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尚未开始投入,“面 向新能源产业的高性能有机硅材料智能化工厂扩 建项目”投入进度缓慢。 根据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 模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根据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和行业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公司 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 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 提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 了调整,调整后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仍为2026年12月1日。 根据现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 保荐人提请公司后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应通过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账户进行, 做好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与使用工作。 保荐人同时提请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关注 募投项目的后续可行性,切实研究并妥善安排 有关后续工作,持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 用,并履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经核查,公司具备以下关注事项: 1)近年来国家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公司下游 市场的增长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有 机硅行业客户和锂电池行业客户固定资产 投资意愿有所降低,客户付款时间延长, 行业存在一定的周期性下行,对公司的毛 利率和净利润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公司下游市场的增长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影响,有机硅行业客户和锂电池行业客户 固定资产投资意愿有所降低,客户付款时 间延长,暂未发现客户资金链存在重大不 利变化。 3)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2025半年度业绩亏损 的情形,详情请关注公司2025半年度报告
 及相关公告,提请公司关注行业变化和自 身经营不利变化的影响。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公司今年关注事项属行业发展和宏观 经济因素所致,不存在关注事项整改的情形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4月1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 业务》等规则要求,重点向金银河讲解了最新 监管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 内幕交易、资金占用、上市公司治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 董监高交易股票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违规案 例分析以及2024年以来新规解读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 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 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 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 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 部制度的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不适用
建立和执 行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 
3.“三 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 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 东及实际 控制人变 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 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 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 金存放及 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 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 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 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 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 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参见“一、保荐工作概述”之“3.募集资金 监督情况”之“(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 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6.关联交 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 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 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 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 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不适用
8.购买、 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不适用
 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 
9.其他 业务类 别重要 事 项 (包括 对外投 资、风 险 投 资、委 托 理 财、财 务 资 助、套 期保值 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 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不适用
10.发 行人或 者其聘 请的证 券服务 机构配 合保荐 工作的 情况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资金占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 的访谈,配合提供了相关资料。不适用
11.其他 (包括经 营环境、 业务发 展、财务 状况、管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 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参见“一、保荐工作概述”之“8.关注职责 的履行情况”之“(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 容”
理状况、 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 情况)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 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佛山市宝月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股份 限售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担任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对发行人经销收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 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 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 水、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 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 不到位;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 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我公司采取书面 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 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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