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30090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08日 00:00:43 中财网
原标题:国安达: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25
泰和泰证字[2025]GAD-04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12层
电话:(010)85865151 传真:(010)85861922
邮政编码:100025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5]GAD-04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8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

2025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洪伟艺提交的《关于提议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并取得其控制权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就上述内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14:30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洪伟艺主持;网络投票于2025年9月8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2人,均为2025年9月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103,179,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56.753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89,927,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49.4639%;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7人,代表股份13,252,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7.2897%。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会,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单独持有公司股份61,337,78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33.7385%)于2025年8月25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议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本所律师认为,其主体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及临时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提案的提出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公告时限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提案的提出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2,79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38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2%;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48,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39%;反对38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90%;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9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37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5%;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4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16%;反对37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67%;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

3、审议通过《关于向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并取得其控制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9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3%,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273,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4%;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50,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59%;反对273,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8%;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志君 许军利 律师
殷庆莉 律师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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