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30007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25-098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67号“医惠中心”2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益冉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36,295,1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890,2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404,8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7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46,1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46,0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9%。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3,538,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73%;反对2,223,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5%;弃权5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89,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239%;反对2,223,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90%;弃权5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789,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76%;反对2,66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37%;弃权8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40,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341%;反对2,66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22%;弃权8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37%。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3.0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793,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47%;反对2,200,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3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44,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355%;反对2,200,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58%;弃权3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7%。 3.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830,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15%;反对2,142,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2%;弃权3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81,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16%;反对2,142,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87%;弃权3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97%。 3.03《关于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878,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66%;反对2,116,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6%;弃权3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29,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665%;反对2,116,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75%;弃权3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61%。 3.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883,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07%;反对2,09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8%;弃权3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34,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141%;反对2,09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68%;弃权3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1%。 3.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909,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99%;反对2,022,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40%;弃权3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0,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410%;反对2,022,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77%;弃权3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13%。 3.0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934,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6%;弃权3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8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524%;反对2,019,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891%;弃权3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86%。 3.07《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3,91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55%;反对2,02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2%;弃权3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8,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077%;反对2,02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24%;弃权3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9%。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学让、毕波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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