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能聚(83477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公告编号:2025-065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年 9月 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名或者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委员还需要遵守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召集人)提议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于开会前将会议文件发送至各委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达、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本条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关联委员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提名委员会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详尽事项,以及本制度与现行有效及未来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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