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能聚(834770):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1:20:21 中财网

原标题:艾能聚: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公告编号:2025-059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浙江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00559682372X。 公司于2023年1月5日 经中国证券监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9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2300万股,并于2023年 2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400559682372X。
原第二条拆分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1月5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2,300万股, 并于2023年2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见第十三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艾能聚光 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ENERGY PV TECHNOLOGY CO.,LTD.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艾能 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ENERGY PV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盐县澉浦镇六里 集镇翠屏路北侧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盐县澉浦镇 六里集镇翠屏路北侧 邮政编码:31430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见原第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一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公 司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 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应置备于公司,以便于各股 东、公司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查阅或 抄录。删除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如 下: 出资 持股 序 认购股份 发起人姓名 方式 出资时间 比例 号 数(万股) (%) 嘉兴新萌投资有 货币 2011年2月 1 2,096.00 26.20 限公司 11日前 2 张良华 1,200.00 货币 2011年2月15.00第二十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如下: 序发起人姓名或名认购股份出资出资时持股比 号 称 数(万股) 方式 间 例(%) 嘉兴新萌投资有 2011年2 1 2,096.00 货币 26.20 限公司 月11日前 2 张良华 1,200.00 货币 2011年215.00             
 序 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 数(万股出资 方式出资时间持股 比例 (%)        
         序 号发起人姓名或名 称认购股份 数(万股出资 方式出资时 间持股比 例(%
 1嘉兴新萌投资有 限公司2,096.00货币2011年2月 11日前26.20        
         1嘉兴新萌投资有 限公司2,096.00货币2011年2 月11日前26.20
 2张良华1,200.00货币2011年2月15.00        
         2张良华1,200.00货币2011年215.00
               

     11日前       月11日前  
 3浙江海安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1,000.00货币2011年2月 11日前12.50         
         3浙江海安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1,000.00货币2011年2 月11日前12.50 
 4浙江万邦宏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1,000.00货币2011年2月 11日前12.50         
         4浙江万邦宏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1,000.00货币2011年2 月11日前12.50 
 5苏伟纲800.00货币2011年2月 11日前10.00         
         5苏伟纲800.00货币2011年2 月11日前10.00 
 6钱玉明800.00货币2011年2月 11日前10.00         
         6钱玉明800.00货币2011年2 月11日前10.00 
 7姚雪华600.00货币2011年2月 11日前7.50         
         7姚雪华600.00货币2011年2 月11日前7.50 
 8海盐县新萌制衣 有限公司360.00土地 使用 权2010年8月 27日4.50         
         8海盐县新萌制衣 有限公司360.00土地 使用 权2010年8 月27日4.50 
 9海盐新创制衣有 限公司144.00土地 使用 权2010年8月 27日1.80         
         9海盐新创制衣有 限公司144.00土地 使用 权2010年8 月27日1.80 
 合计8,000——————          
        合计8,000.00————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13,013.217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13,013.217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13,013.2175万股,其他类 别股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经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公开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拆分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 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
公司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 求依法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 东查阅本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能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能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删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删除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 大交易事项; 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的交易(前述交易应当比照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 报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与不 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 (十八)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本条规定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 之一的,还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 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 回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新增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新增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有关需股 东会审议的交易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 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原第四十五条拆分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
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 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并及时履行依法披露义务。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 承担。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谴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 告,并详细说明原因。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原第六十四条拆分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与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 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审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 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 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 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2/3以上通过;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 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 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东。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 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 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并遵循以下规则: (一)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二)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出席会议 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举的对应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总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遵循以 下规则: (一)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 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 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 选举董事时,出席会议每 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 举的对应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 总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对应的董 事候选人;
会的对应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 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需要单独再次投票选举。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且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且持有时 间半年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 人名单;公司工会有权提出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名单,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同提 案人所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 应合并。(三)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 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要单 独再次投票选举。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不含投票代理 权)以上,且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不同提案人所提出的董事 候选人名单应合并。 董事候选人产生程序为:(1)上述 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的人在股东 会召开 10日前书面向董事会提交候选 人材料,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基本情况 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2)提名委员会应 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召开会议, 审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
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为:(1)上 述有权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的 人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书面向董事 会或监事会提交候选人材料,包括候选 人的简历、基本情况等,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2)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董事会或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 单;(3)董事会或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独立董事候 选人需经交易所审核通过,提供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4)股东大会 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选人名单;(3)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董 事候选人名单,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交 易所审核通过,提供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4)股东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逐 项表决。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 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 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一百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相关选举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 过之时。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相 关选举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之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删除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 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 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 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 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办理。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第一百〇五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 外披露: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 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的董事发 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 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备。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 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补选董事填补因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补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前任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公司应当在 60日内 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 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除前述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 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 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 1年内仍然有 效。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1年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删除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成员由 9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在独立董 事中至少有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 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见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决算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七)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 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 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当建......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 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 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在本章 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 股东大会批准。(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 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会 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 职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见原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见原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 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 范董事会运作机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决 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 决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见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见第一百一十六条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 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 董事会运作机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 向董事长作出授权须以董事会决议的 形式进行明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 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 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 事会向董事长作出授权须以董事会决 议的形式进行明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 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或者 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 会议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 方式为书面、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可 能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由召集人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 记载。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二十一条拆分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3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 或通讯等书面方式。因情况紧急,需要 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 事同意后,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可能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由召集人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明 确记载。
原第一百二十一条拆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见原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原第一百零七条拆分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
 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见原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见原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 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名、 副总经理2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 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财务负责人 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 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处理投资者关系等
务、处理投资者关系等事宜。 ……事宜。 ……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 用)。董事会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 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 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 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 用)。董事会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 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原第一百三十七条拆分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原第一百三十七条拆分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全章节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 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原第一百五十二条拆分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
 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规则:公司在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由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 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分配利润以及每 次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占公司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须有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不存 在未弥补亏损但董事会未提出利润分 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未分配利 润的使用规则:公司在实现盈利,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后由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 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分配利润以 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占公司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须有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但董事会未提出利润 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见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见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将适时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 话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 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 通知收件人收取。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通讯 等书面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 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 等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 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 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删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传真的次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的次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 出传真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 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法制定信息披露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法制定信
管理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 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 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 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 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 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 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 营、重大投资和融资、重大担保及其变 化、重大收购重组、重大对外合作、重第一百八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 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 产经营、重大投资和融资、重大担保及 其变化、重大收购重组、重大对外合作、
大关联交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 润分配、管理层的变动、董事会情况及 股东大会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 种信息; ……重大关联交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利润分配、管理层的变动、董事会情况 及股东会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 种信息;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 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 构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监事会对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机构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审计委员 会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 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 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 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 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 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 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 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涉及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公司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注: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的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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