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依股份(603215):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标题:比依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比依股份”或“发行人”)委托,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已于 2025年 7月 21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本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更新了报告期(新报告期为 2022年、2023年、2024年及 2025年 1-6月,报告期末指 2025年 6月 30日),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查验,同时对《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4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进行了补充和更新,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发行人本期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技术及市场等非法律事宜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控报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及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发行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2025年 9月 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修改与调整,主要修改内容系调整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具体如下: (一) 发行数量的调整 基于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 调整前内容 本次发行 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56,565,119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2、 调整后内容 本次发行 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56,384,38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二) 募集资金金额调整 1、 调整前内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2,437.49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8,247.49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依法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一)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本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半年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0890号)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 根据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7、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48,247.49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二期)。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亦非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 8、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本次发行融资规模合理,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9、 根据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含本数)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股票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基于前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的确定及定价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10、 根据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11、 根据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闻继望,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仍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募集说明书》、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适用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企业信用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第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 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56,384,38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日为 2024年 12月 20日,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 2022年 2月 15日已间隔十八个月以上,符合《适用意见》第四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 发行人股东的变化情况 (一)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5年 8月 20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核查,截至 2025年 8月 2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比依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闻继望先生。 (二) 发行人持股 5%及以上的主要股东变化情况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5年 8月 20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核查,截至 2025年 8月 20日,除控股股东比依集团之外,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比依香港,主要股东未发生变化。 (三) 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5年 8月 20日的股东名册、截至2025年 8月 20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并经核查,上述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 (四) 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 根据上述主要股东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 经核查,本期间内,发行人存在 1次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产生的股本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 8月 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1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8,794.7951万元减少至 18,793.9551万元,股本总额由 18,794.7951万股减少至 18,793.9551万股。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5年 8月 20日的股东名册,截至2025年 8月 20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1 因本次修改还涉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通过香港卓望投资泰国卓利达已取得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宁波市商务局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余姚市)出具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并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并经核查,基于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合理理解和判断,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 发行人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一) 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它第三方企业信用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 1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宁波依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等企业成立于 2025年 7月 25日,由比依集团持股 50%,由闻继望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该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根据锐依电器工商档案,2024年 11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特依创新与关联方佛山匠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吴江水控制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锐依电器,特依创新持有锐依电器 80%股权,对应 400万元注册资本,佛山匠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锐依电器 20%股权,对应 100万元注册资本。 2025年 5月,发行人与关联方比依集团及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余姚云晖比依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 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行人认缴 8,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 16%的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比依集团认缴 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 4%的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 4、 放弃对参股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 发行人参股公司上海理湃光晶技术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理湃光晶(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湃光晶”)拟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受让理湃光晶注册资本1.2186万元,并认购新增注册资本6.3362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形成与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共同投资理湃光晶的情形。2025年 6月 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放弃对理湃光晶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 5、 支付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3年 1月向宁波利顺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押金 1,847,898元,后未实际承租,宁波利顺达电子有限公司将押金全额退回发行人。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所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合理理解和判断,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 发行人主要财产 1. 租赁房产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他人房产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他人租赁的房产”。 2. 在建工程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境内主要在建工程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中的 1#2#3#楼及展示车间、电信用房、4#5#厂房、6#厂房、8#厂房、7#仓库及附属用房组织了竣工验收,认为该等建筑已经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3. 注册商标权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的查询,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3项注册商标权,具体情况如下:
4. 专利权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专利证书》《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21项专利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已经取得专利证书的主要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专利证书》《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 7项专利权终止,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终止的主要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转让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向深圳尚科宁家科技有限公司转让 7项专利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转让的主要专利权”。 5. 参股企业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参股企业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本期间内,发行人参股企业的变化情况如下: 理湃光晶的名称发生变化,由“上海理湃光晶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理湃光晶(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此外,理湃光晶拟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受让理湃光晶注册资本 1.2186万元,并认购新增注册资本6.3362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理湃光晶的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增资款项尚未支付完毕,理湃光晶尚未就本次交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产权证书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审阅相关产权证书、购置/租赁合同等文件,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主要财产系主要通过购买、依法申请登记、依法申请注册、租赁等方式合法取得,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相关主要财产已取得权属证书或凭证。 (四)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就其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受限制情况进行检索查询,以及在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诉讼情况进行检索查询并基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拥有所有权的主要财产,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2 露的情形及发行人为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而存在存单质押及保证金质押外,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就其拥有使用权的主要财产,在使用权方面亦不存在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等文件,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如下现金质押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1、发行人以其共计 13,287,493.22元保证金作为质押,为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提供质押担 保。 2、发行人为其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金,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由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 13,530.71万元,保证金金额为 2,221.19万元。 3、比依科技以其共计 306万元保证金作为质押,为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提供质押担保。 4、比依科技为履行其与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金,比依科技提供履约保证金后,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向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履约保函》,为比依科技在《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履 约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截至报告期末,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416.55万元。 (一) 重大合同 根据重要性原则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重大销售合同、重大采购合同等,具体如下: 1. 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境内借款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境内借款合同”。 2. 担保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3. 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每期前五大客户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4. 重大采购合同 (1) 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每期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正在履行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 (2) 其他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合同、500万元以上的资产采购合同及劳务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采购合同”。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除部分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系涉外合同且合同已约定适用法律为境外法律外,前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企业信用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说明、2025年半年报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 2025年半年报、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发生新增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暂无在未来一年内进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但发行人亦不排除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可能,若有,发行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期间内,发行人对章程的修订情况如下: 2025年 8月 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就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导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变化,并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近三年章程的修改履行了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 十三、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2025年 8月 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就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的事项作出了审议,并决议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的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如相关议案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相应监事会议事规则将被废止。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25年 8月 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就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的事项作出了审议,并决议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的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如相关议案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经核查,除上述取消监事会事宜尚待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外,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变化情况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说明、2025年半年报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文件并经核查,自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新设控股子公司优振利科技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依洛特智能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25年将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 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2025年半年报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文件并经核查,自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3号)的规定,自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年 12月 31日。 根据发行人 2025年半年报及相应公司的纳税申报文件,发行人新设控股子公司优振利科技属于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 2025年半年报并经核查,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单笔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财政补贴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2025年半年报、最近一期审阅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核查,本所认为,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网站的查询,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企业信用报告,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企业信用报告,自 2025年 3月 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变化情况 2025年 9月 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修改与调整,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247.4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十八、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诉讼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一项尚未了结的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余姚市人民法院于 2025年 2月 6日立案并向发行人发出《应诉通知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中信银行”)以发行人为被告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对浙江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浙 0281民初 1829号判决书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 2024年 6月 15日债权金额为 15,973,797.83元。2025年 8月 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 2025年 8月 10日,中信银行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未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本所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已驳回原告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上述诉讼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并基于确信发行人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基于确信发行人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 发行人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比依集团、比依香港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基于确信发行人主要股东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闻继望、总经理胡东升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并基于确信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1)本所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于目前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和总裁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十九、 本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 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二) 关于财务性投资 1. 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经核查,本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2. 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外投资涉及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如下:
二十、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导致本所改变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结论仍然有效,发行人仍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二部分《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41号)有关问题的回复 一、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存在佛山锐依、云晖比依、理湃光晶等多笔关联方共同投资。2)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存在对比晖创业、天数智芯、云晖比依等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3)截至 2025年 3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 1,537.83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为 6,052.91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必要性,定价是否公允,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对外投资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业务竞争,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3)结合相关投资情况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2条对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企业包括佛山锐依、余姚云晖比依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晖比依”)、理湃光晶。该等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佛山锐依 佛山锐依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特依创新与佛山匠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匠依”)于 2024年 11月 20日共同设立,其中特依创新持股 80%,佛山匠依持股 20%。佛山匠依由吴江水持股 73%,李信深持股 27%。李信深为佛山锐依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吴江水为监事。 1、共同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吴江水进行访谈,佛山锐依主要经营“白朗”品牌,从事小家电运营销售相关业务。吴江水及李信深看好佛山锐依发展希望进行投资,且佛山锐依主要由李信深负责日常业务经营,吴江水亦共同参与,吴江水参与共同投资可以加强绑定并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故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佛山锐依。因此,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具有必要性。 2、定价是否公允 根据佛山锐依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设立的公司佛山锐依,佛山锐依注册资本 500万元,由特依创新持股 80%对应 400万元注册资本,关联方佛山匠依持股 20%对应 100万元注册资本,均按照 1元/注册资本价格平价出资,价格公允。 3、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 2024年 11月 5日,发行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合资设立新公司的议案》,同意由特依创新与佛山匠依合资设立新公司用于小家电销售和研发。 根据发行人 2024年年度报告,发行人已在 2024年年度报告“(三)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3.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中披露前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 4、经营情况及是否存在业务竞争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佛山锐依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吴江水进行访谈,佛山锐依主要经营“白朗”品牌,从事小家电品牌运营销售相关业务。佛山锐依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业务竞争。 5、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佛山锐依财务报表,佛山锐依 2024年度暂未开展业务,2025年起有部分产品出售,2025年上半年收入为 19.12万元,利润为-128.63万元。目前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云晖比依 2025年 5月 9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其余合伙人东台云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余姚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合计 9名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云晖比依。云晖比依总认缴出资额为 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行人认缴 8,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 16%财产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比依集团认缴 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 4%财产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其余7名合伙人合计占合伙企业 80%财产份额。 1、共同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相关公告文件,鉴于发行人与比依集团及各合伙人在新兴产业发展前景方面的共识,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司产业投资渠道,并为公司的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下,发行人组建了包括浙江余姚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100%间接控股)、余姚市舜欣投资有限公司(系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间接控股,中意宁波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等间接持股)在内的国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将借助管理人北京云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东台云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优势,合作成立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将重点投资境内外具有前沿技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及与前述领域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前沿领域投资有利于公司探索未来技术产品升级和多元化发展,但投资不确定性高,与大股东共同投资可分散风险,避免上市公司单独承担试错成本,发挥资本杠杆效应。因此,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具有必要性。 2、定价是否公允 根据云晖比依合伙协议,云晖比依总认缴出资额为 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认缴 8,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 16%财产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比依集团拟认缴 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 4%财产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认缴价格均为 1元/元财产份额,定价公允。 3、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 2025年 4月 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闻继望、汤雪玲、闻超和张淼君子回避表决。 2025年 4月 2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5年 5月 8日,发行人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比依集团、比依香港回避表决。 2025年 4月 23日,发行人公告《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的公告》,就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4、经营情况及是否存在业务竞争 根据云晖比依合伙协议中“7.1 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云晖比依将采用股权投资或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投资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主要投资于境内外具有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及与前述领域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等:本合伙企业侧重于初创期、早中期及成长期投资项目,与发行人不存业务竞争。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云晖比依财务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云晖比依正常经营中,2025年上半年投对外投资金额为 2,000万元。 5、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云晖比依财务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云晖比依正常经营中,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三)理湃光晶 根据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易文件,2024年 3月 1日,发行人签署《关于上海理湃光晶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向理湃光晶投资 3,000万元以认购理湃光晶 9.2066万元注册资本,取得增资完成后 5.3764%的股权。 根据公司 2025年 6月 18日发布的公告,理湃光晶原股东上海凯风开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理湃光晶 1.9091万元注册资本,对应 1.0314%股权转让给本次交易主体。其中,比依集团出资 255.3191万元,受让其中的 1.2186万元注册资本。同时,理湃光晶同步进行新一轮融资,由比依集团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向理湃光晶增资 4,300万元,共计认购注册资本 9.9267万元。其中,比依集团出资 2,744.6809万元,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6.3362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形成与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共同投资理湃光晶的情形。 1、共同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公告文件,因理湃光晶的现有股东要求及其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同时,为进一步促成比依股份与理湃光晶就 AR眼镜前道工序及组装生产线在发行人的产业落地,充分发挥公司的生产优势,在兼具公司综合盈利能力的考量基础上,基于公司目前自身实际经营重心和整体盈利能力的综合考虑,此次由控股股东比依集团作为交易主体参与本次交易。因此,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具有必要性。 2、定价是否公允 根据发行人说明,本次交易以理湃光晶 2024年 12月完成的 B+轮融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未参与定价。 3、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 2024年 2月 29日,发行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上海理湃光晶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议案》。 2025年 6月 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闻继望、汤雪玲、闻超和张淼君子回避表决。 2025年 6月 1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5年 6月 18日,发行人公告《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就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4、经营情况及是否存在业务竞争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理湃光晶的财务报表,理湃光晶从事 AR近眼显示和光波导技术领域业务,根据理湃光晶 2024年度审计报告,理湃光晶收入约 860.21万元,净利润-1,072.88万元。 5、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目前合计持有理湃光晶 4.97%股份,占比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企业包括佛山锐依、云晖比依、理湃光晶,该等关联方共同投资具有必要性,定价公允,发行人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该等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竞争,对公司成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 根据申报材料,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主要受谭家岭相关地块政府规划变化等影响。请发行人结合首发申请时点、已建产能的建设完成时点、前募相关地块用地规划变更的具体过程、最新进展和时限要求等,说明相关土地性质变更及后续搬迁计划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合规风险,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前募扩产项目的主要时间节点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相关公告文件、会议文件,发行人前募扩产项目的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发行人拥有坐落于余姚市城区谭家岭东路 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证书浙(2021)余姚市不动产权第 0066353号),占地面积 44,790.43平米,于购置初期已存在厂房 26,931.9平米。根据发行人说明及首发时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变更的相关公告,发行人于 2020年 9月召开董事会决定在前述区域实施前募扩产项目,对原有建筑物改扩建及新增建筑面积 43,790平米,即原计划项目建成后可达 70,721.9平米。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后续根据实际订单预期及经营情况分批建设前募扩产项目,并分别于 2020年 11月、2023年 5月申请工业厂房扩建,分别新增厂房6,926.26平米、1,367.72平米,对既存厂房 26,931.9平米进行改建,改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为 35,225.88平米。项目于 2021年 4月投产,并逐步释放产能,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已建成注塑车间、总装车间、小部分丝印车间、相关配套仓储及办公区域,并购入注塑机、丝印机、精益线等机器设备,折合年规划产能为400万台。 3、相关用地规划变更的具体过程及最新进展等 前募扩产项目投资金额发生变更的原因系公司在分批建设前募扩产项目的过程中,当地政府拟变更前募扩产项目所在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且厂区西侧部分位于规划道路内,导致公司继续建设受限,同步导致生产设备的购置和进场也相应受到影响。 2023年 9月,因对部分大客户未来订单预期较高,公司向规划部门沟通继续扩建剩余建设工程,但被告知该地块用地性质规划可能有变,未对扩建事宜给出明确答复,公司在持续与规划部门保持沟通的同时,同步寻求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后续使用的备选方案。2023年 12月,鉴于扩产项目即将到期,同时结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意项目已开始建设,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扩产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变更至中意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工业用房项目(1#2#3#楼及附属房、展示车间)和(4#5#楼)的土建工程投入,遂再次与规划部门沟通确认扩建事宜和该地块用地规划定性事宜。直至 2024年 1月,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前述土地位于远东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西侧部分地块位于规划道路内,改扩建将受到限制。 2025年 4月 18日,余姚市人民政府发布《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草案批前公示》,拟将“余姚市梨洲街道东至城东路、南至南环路、西起中山河、北到谭家岭东路”规划为“余姚市重要的城南综合门户片区;都市工业示范区;产城融合样板区”,公示时间为 2025年 4月 18日至 2025年 5月 17日。根据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公司前募扩产项目属于上述规划地块范围内,所在地块规划拟调整为“二类城镇住宅与商业混合用地”。 2025年 8月 21日,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说明》。根据《说明》,《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已获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复,批文为余政发(2025)21号,前募扩产项目所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在《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为二类城镇住宅与商业混合用地。 4、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谭家岭厂区产能占公司总产值的比重约为 35%。发行人将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结合中意产业园建设和投产进度,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于2025年底前启动搬迁工作。前募扩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及后续计划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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