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87322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089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六)审计委员会可召开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审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重大缺陷的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2名以上(含2名)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 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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