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87322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090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6:《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则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按照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报告相关工作并提出、拟定、提交会议议题议案等,并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子公司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等方式。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豁免提前通知义务,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拥有1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利害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利害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前述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或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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