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87322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095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12:《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业绩发布与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媒体宣传与访谈;邮寄资料;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等。 1、股东会:公司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2、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介绍公司最新的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刊登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材料、影音材料及定期报告供投资者下载; 3、业绩发布与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可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4、一对一沟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5、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 6、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7、媒体宣传与访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信息进行客观、有效地宣传。 对于重大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内部知情者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十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可以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可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等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不得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公司不得有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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