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873223):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085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01:《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更名为<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员担任主任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公司依据资产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本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 积极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七) 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 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工作的先进性; (九)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 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十一)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十二)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预算和决算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检查改善情况;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是否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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