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87322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101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董事会秘书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数据资产、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和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且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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