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87322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1:30:50 中财网
原标题:荣亿精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075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其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为: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比照前款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股东或董事违反前述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披露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请关联股东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所需内容。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审议及披露规定。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等文件,由董事会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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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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