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87322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1:30:50 中财网
原标题:荣亿精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091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7:《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经营,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收能力、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等方式。主任委员或2名以上(含2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拥有1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的方式召开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拟订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利害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利害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前述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或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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