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301257):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1:55:33 中财网

原标题:普蕊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5-055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公司章程》的条款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为维护普蕊斯(上海)医药科 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第一条为维护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对本章程的任何提及 皆指《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普蕊斯(上海) 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普蕊斯(上海) 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MOClinPlusCO.,LTD.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由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所有股票均采用记名方式。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 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公司的权 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上述发起人持股 数额和持股比例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公 司发起人为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泰睿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新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 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和张晶,分别以其在有限公司 的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公司变更设 立时,公司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额和持股 比例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900.477 万股,每股壹元,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900.477万股,每股壹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 若发起人签署了更为严格的限售承诺, 则从其承诺。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 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或违反信息披露义 务,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并应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材料。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及遵守信息披露义 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1%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 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 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删除该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按照关联交易决策 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实施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购 买、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 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 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 (含资产及其他资源)占用。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及其 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删除该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立即申请对 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 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 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清偿的,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股份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股东或其关联方 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 事长为该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其 或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监事 会主席,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 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根据董事会 决议向相关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该股东所持股(删除该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四)若相关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 所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恢复 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 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 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 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新增一节,其他编号顺延)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护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但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依法对 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以及第(六)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未遵照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 无效。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 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以及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四)项、第(五)项以及第(六)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百 分之七十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 之七十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未遵照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 效。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三)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 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 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前款规定。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 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本条 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本款规定 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除应当披露并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 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 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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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五条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 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规定。除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上述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 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 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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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该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四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 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 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 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 …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第五十二条 …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且股东必须 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 后方可出席。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10% 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10% 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六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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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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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和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7 当不多于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3 00 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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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该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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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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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条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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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第八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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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 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 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 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 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 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 作为无效票处理。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 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 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 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章 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 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 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 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 无效票处理。
第八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删除该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非职工董事候选人 名单由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 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出;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或连 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提出。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监事会中 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非职工董事候选人 名单由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提交上述内容。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上述 内容。
第九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第九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九十三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三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有权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总数的二分之一。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职工人数达三百人 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为1位。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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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事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五)项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及其 委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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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 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删除该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 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 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四)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五)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 案; (十六)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合并、分立、 重组等事项;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 置;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 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批准总经 理工作报告;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大额资金调度、 预算外费用支出、对外捐赠或赞助; (二十二)决定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 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 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三)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合并、分立、 重组等事项; (十六)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 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批准总经理 工作报告; (二十)决定公司的大额资金调度、预 算外费用支出、对外捐赠或赞助; (二十一)决定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 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二十二)决定2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银 行融资;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二十三)决定2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银 行融资;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如下: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如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 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或 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 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 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第一百二十六条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字。 
 (新增一节,其他编号顺延) 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一节,其他编号顺延)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事 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但不限 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相关的战略、 目标、规划、政策制定、信息披露等事 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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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聘任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 (二)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 (二)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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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 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删除章节,其他章节编号顺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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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 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 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 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 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 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既定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既定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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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有必 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 定的条件,且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通过。 …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董事会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 条件,且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董事会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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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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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三)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以电话方式发送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 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发 送之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话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删除该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送的,以电话通知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方式发送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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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为具备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具备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中的一家或者多家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一百八十八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 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信息。(删除该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 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事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 持。(删除该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法律规定的途径及公司指定披露信 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法律规定的途径及公司指定披露信息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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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 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其他比例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决议的情形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媒 体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二百〇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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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 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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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三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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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 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 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且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公司章程》全文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由于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