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002769):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12层(邮编:518026)3F&4F&12F,BlockA,ShenzhenInternationalInnovationCenter,No.1006ShennanBoulevar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Tel:+8675526224888/4999 Fax:+8675526224100/4000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5年8月2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召开。 2. 网络投票 2025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9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8,203,83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29.5795%。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凭证、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759,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11.3735%。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合法有效,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18.2061%。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 中小投资者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515,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及股东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6.1795%。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该项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7,963,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7%;反对20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弃权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0,276,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7%;反对20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2%;弃权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00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健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程建锋 ____________________ 金 鑫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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