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002207):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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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准油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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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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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总经济师。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运营需要提请公司 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业务总监,如总工程师(技 术总监)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 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 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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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 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 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交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 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 已满六个月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会或经股东 会授权的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 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任期未满离职的,按原任职届满时间计)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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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明 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 的,股东应自行下载,公司不再单独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与公司签署保 密协议,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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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明确相关主体适用本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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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 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 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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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各项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影响 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2.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 上述指标的计算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各 项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1.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影响 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2.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 上述指标的计算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确定。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可以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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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 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行为,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应的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 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行为,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应的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并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具体 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 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聘请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法律意见 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 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

修订前修订后
 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股份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 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 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 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 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 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 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 日期。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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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 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 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 明确说明提案之间的关系、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 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 规性进行说明。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 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 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证 明文件,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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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 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 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 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 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五款规定情形的,召集人不 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 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五款规定情形,进 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说明作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 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 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相关补 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 师出具的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 案实质性修改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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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有 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 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 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 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 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 别提示。 公司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按照深交所相关规 定执行。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 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职工代表董事以外 的非独立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交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提 案。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之前,应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 非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 股东会批准,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累积投票选举职工代表以外的非独立董事或者 独立董事的提案作为一项提案,除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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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 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七十条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参会人员应配合签到。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修订前修订后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见附件一),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应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八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和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三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回购本公司股票(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三)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第(十二)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括公司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 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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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人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 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 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 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 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 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 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 公司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推荐,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分别交由董 事会、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第八十六条 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董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职工代表以外的非独 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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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民主选举之前,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 审查。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董事会或主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列入会 议的提案做出不予审议或表决的决定。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 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 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 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 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 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 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应在监票人、公司聘请的 律师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计票人、监票人、见 证律师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现场会议的表决 结果、合并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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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票人代表当场宣布。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 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 义的表述。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 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 会结束时立即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会结束时立即就 任。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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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 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 务。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条 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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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要求相关方 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 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 行核查,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条及本条的相关规 定。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董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深交所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 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五年。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 义务。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五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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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 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 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 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 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包括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 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分别由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的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行业或者管理 专家担任,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可决定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等事项。对外担保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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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否则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 专门委员会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细则开展工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详见附件二),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一)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 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 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 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 会部分职权的,应当按照本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规定的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各类交易事项实行分级授 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不同的 权限进行审批,其中股东大会是交易事项的最高决 策机构。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各类交易事项实行分级 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不同的 权限进行审批,其中股东会是交易事项的最高决策 机构。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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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计算标准 各项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应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二)若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行为将导致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三)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 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上述计算 标准。 (四)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按照累计计算 金额适用相应的规定;已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二、计算标准 各项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 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应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二)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交易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 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为准。因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三)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 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 成交金额。公司分期实施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除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等)、提供担保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 准。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 签协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再次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按照累计计算 金额适用相应的规定;已按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交易决策权限 (一)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交易事项 由公司董事长或经理办公会按照权限审批。本条下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以下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三、交易决策权限 (一)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交易事项 由公司董事长或经理办公会按照权限审批。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方案内,单 项金额不高于五百万元的,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达到及高于五百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达到 本条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金额的,提交股东会审 批。 (二)以下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修订前修订后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人民币。 (三)以下交易事项,无论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之内,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列入年度预算、 且达到下述条件的投资项目,须作为单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 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 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4项或第6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五)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 会决策标准,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 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 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 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适 用前两款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 (三)以下交易事项,无论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之内,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审批;列入年度预算、且 达到下述条件的投资项目,须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 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三)的第4项或第 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0.05元。 (五)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 决策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 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 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提交股东会审 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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