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30001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豁免版)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2:25:57 中财网

原标题:鼎汉技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豁免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大成证字〔2025〕第028-2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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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正 文.........................................................................................................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4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24三、《审核问询函》问题3....................................................................37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成证字〔2025〕第028-2号
致: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25〕第028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证字〔2025〕第029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大成证字〔2025〕第028-1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近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1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及相关审核规定,发行人更新并出具了《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本所律师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相关审核规定及《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述内容外,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表述。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楷体加粗列示。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33,345.44万元、126,430.55万元、150,230.28万元及113,915.97万元,其中智慧化解决方案业务收入分别为29,202.29万元、27,574.21万元、26,254.00万元及13,945.60万元。轨道交通智慧化产品由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模块等组成。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62.89万元、-20,682.03万元、-1,853.00万元及777.49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86%、30.56%、31.06%及29.5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23.73万元、-13,013.31万元、11,895.53万元及1,933.25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收入的金额分别为12,317.96万元、10,790.47万元、12,447.24万元及11,586.2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91%、8.50%、8.20%及10.1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42,364.98万元、158,156.79万元、182,554.22万元及186,698.21万元。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为41,011.11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为3,996.14万元。

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7,987.61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轨道交通车辆产品(不含电缆)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0.15%、57.34%、78.46%及71.86%,轨道交通车辆电缆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28.31%、35.63%、56.61%及76.2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7,551.38万元、19,827.59万元、18,333.63万元及11,754.92万元,主要为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及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中“其他”的金额分别为464.57万元、972.12万元、749.39万元及419.17万元。

报告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25,823.92万元,短期借款余额为91,367.22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8,033.33万元、39,843.83万元、61,951.79万元及71,851.73万元;流动比率分别为1.53倍、1.29倍、1.34倍及1.25倍,速动比率分别为1.30倍、1.12倍、1.15倍及1.06倍,均低于同行业可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比公司平均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6.23%、62.01%、63.65%和64.60%,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发行人部分房屋建筑物处于抵押状态;根据公司公告,发行人为多家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25年4月16日,发行人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44,765.64万元,占归母净资产的34.07%。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受到5项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资质已到期或将于一年内到期情形。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934.08万元,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684.70万元,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360.00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2,671.75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3,750.53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64.36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31.62万元,为对成都安扉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区分产品销售形态,说明轨道交通智慧化产品中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模块等各期销售收入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并说明不同形态产品的主要内容。(2)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原材料供给和下游需求、发行人议价能力和市场地位、行业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和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022年和2023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扣非归母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现金流变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3)境外收入与境外生产成本、出口报关金额、出口退税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及客户回款金额是否匹配,外销收入是否真实,境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风险。(4)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历史坏账、期后回款、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等,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结合存货结构、库龄、期后结转情况、跌价准备实际计提及转回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6)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相关机器设备的使用和闲置情况等,说明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7)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营运资金需求、带息债务及偿还安排、在建或拟建项目支出安排、未使用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偿债能力及相关有息债务还款安排;应付账款增长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匹配,是否存在应付账款逾期未支付情形。(8)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销售推广顾问协助销售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调查、处罚或媒体报道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及其执行情况,销售费用中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9)房屋建筑物抵押对应的主合同债务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期限、债务金额、债权人、资金用途等,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结合各被担保子公司业绩、债务金额、期限及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重大风险,是否充分考虑相应的预计负债。(10)结合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1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临近过期资质的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未延期状态下经营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12)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11)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1)-(9)、(1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针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所实施的具体核查/审计程序及结果。

请发行人律师对(8)-(1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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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问题(8)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销售推广顾问协助销售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调查、处罚或媒体报道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及其执行情况,销售费用中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

(一)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销售推广顾问协助销售的情况
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内,发行人通过销售推广顾问协助实现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通过销售推广顾问协助实现销售收入①-7,747.748,407.618,686.86
其中:车辆电气装备②-7,747.748,407.618,686.86
营业收入③28,489.14158,776.95151,756.35126,916.54
其中:车辆电气装备④16,333.9685,436.8571,773.2861,595.59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①/③)-4.88%5.54%6.84%
占车辆电气装备营业收入的比例(①/④)-9.07%11.71%14.10%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销售推广顾问协助销售的均为车辆电气装备业务,且主要为车辆空调系统解决方案。发行人通过销售推广顾问协助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4%、5.54%、4.88%和0.00%,占各期同类业务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10%、11.71%、9.07%和0.00%。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销售推广顾问协助实现的销售收入占比较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不存在依赖销售推广顾问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推广顾问服务仅向以下5家企业采购,各期销售推广顾问费用分别为:50万元、168.06万元、283.07万元、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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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A公司2018/6/26-133.1363.68-
B公司2003/2/9-70.759.43-
C公司2018/8/10-65.7419.80-
D公司2011/4/12-13.44--
E公司1996/7/23--75.1450.00
合计 -283.07168.0650.00
由上表可知,相关推广顾问业务不存在由自然人进行开展的情况,各公司成立时间较久,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非专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车辆特种电缆解决方案需要经过技术审查合格通知书(铁路客车产品)等各类资质认证,相关资质认证难度较大,认证周期较长,行业内直接竞争公司较少,发行人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客户认可度;同时,车辆电缆产品主要直接销售给主机厂,客户较为稳定,发行人着力做好成本、质量等环节的管控,因此无需销售推广顾问协助销售。发行人存在少量的车辆空调系统解决方案通过销售推广顾问协助销售情形的原因在于:发行人系国有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始终秉承高效理念,人员管理方面要求严格,组织架构及部门人员较为精简。而轨道交通行业下游市场的销售区域分布较为分散,且发行人的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各地,加之发行人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央企,其下属子公司或项目部数量众多,不同客户根据自身项目进度所需的产品型号及数量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在获取订单时,销售顾问协助沟通反馈客户货物需求计划,了解客户需求市场信息,同时在后续供货过程中,就售后服务、安装后调试等方面频繁与客户进行沟通。因此,发行人适当选择在当地或相关领域经营多年的销售推广顾问,通过其客户基础及营销经验协助发行人高效地获取市场需求信息,做好客户拓展及后续的客户维护工作,具有合理性。

轨道交通行业上市公司中亦存在通过销售推广协助进行业务开展的情况,同行业公司披露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披露情况
永贵电器历史期间销售费用明细中包含“业务咨询费及销售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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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披露情况
众合科技历史期间销售费用明细中包含“咨询服务费及佣金”
注:以上信息源自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调查、处罚或媒体报道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及其执行情况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客户、供应商之间除正常的购销关系外,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约定的违反正常商业合理性的关系,不存在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也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发行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调查、处罚或媒体报道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或其主要工作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调查、处罚或媒体报道的情况。

本所律师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核查: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查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销售、采购员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签署的确认函;查阅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互联网检索引擎。

3.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廉政纪律管理规定》《员工职务侵占与受贿惩戒管理规定》《集团内部审计实施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对防范商业贿赂等事项作出了详尽规定。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内部控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0178号),认为鼎汉技术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经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相关制度执行有效。

(三)销售费用中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招投标费-129.8260.59235.97
汽车相关费用5.9546.8316.7933.40
协会会费-9.50-20.00
其他0.2310.743.9758.45
合计6.19196.8981.35347.83
根据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将2024年及2023年原销售费用中涉及“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相关费用调整至主营业务成本,调整后的“其他”金额分别为81.35万元和196.88万元。

2022年,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其他费用为972.12万元,除上述费用类型外,该金额还包括与售后相关的差旅费、外包服务费、测试费、检测费等合计624.29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重分类后,2022年销售费用中“其他”金额为347.83万元。

报告期各期,其他费用主要由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标书费、中标服务费,公司车辆的汽油、保险、修理费,邮寄费等构成。其中,招投标费用支出占比较高,各期金额分别为235.97万元、60.59万元、129.82万元及0.00万元。

问题(9)房屋建筑物抵押对应的主合同债务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期限、债务金额、债权人、资金用途等,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结合各被担保子公司业绩、债务金额、期限及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重大风险,是否充分考虑相应的预计负债。

(一)房屋建筑物抵押对应的主合同债务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期限、债务金额、债权人、资金用途等,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房屋建筑物对应的主合同债务主要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抵押对应的主合同债务情况如下:

序 号债 务 人债权人授信额度(元)对应债务 金额(元)授信期限担保方式及金额资金 用途
1鼎 汉 技 术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丰 台支行235,000,000.0069,694,806.302024.01.08-2025.01.08鼎汉技术以京(2019) 丰 不 动 产 权 第 0049374号的不动产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 行与鼎汉技术在2022 年4月2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期间所 发生的最高额不超过 150,000,000元的债权 提供担保责任。日常 经营 性 周转
2鼎 汉 奇 辉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沈阳分 行50,000,000.0014,672,372.332025.03.21-2026.03.21鼎汉奇辉以辽(2019) 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125352号、辽(2019) 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125376号、辽(2019) 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125309号的不动产 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 鼎汉奇辉在2025年3 月21日至2026年3 月21日期间所发生的 最 高 额 不 超 过日常 经营 性 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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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000,000元的债权 提供担保责任。 
2.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实现的具体内容如下:
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情形的约定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丰台支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九条 最终付款方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 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丰台支行)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行《最高额抵押合同》 8.1若发生未履行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无需另行征得甲方(鼎 汉奇辉)同意或授权,由此造成的资产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自愿放弃与此相关的一切抗辩和异议。 8.4甲方确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 清偿债务; 8.4.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乙方的抵押权。 8.4.2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抵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8.4.3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8.4.4甲方有本合同第12.2条、第12.3条项下任一行为的。 8.4.5本合同签订后,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 8.4.6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其他情况。 8.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本合同约定甲方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 情形。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新会支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第8.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有权实现抵 押权: A、甲方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3.9条所述情形,乙方(江门中车)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 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 撤销; D、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 的; 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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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不动产抵押的方式为银行借款进行担保是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情况,符合商业惯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虽已将上述不动产进行抵押,但上述不动产所有权仍归属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仍可自主使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按期偿还与贷款银行签署的全部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未发生债务逾期未履行的情况,也未违反有关贷款合同的约定,不存在危及贷款银行债权的情形,不存在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情形。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可能行使抵押权的情形,相关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各被担保子公司业绩、债务金额、期限及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重大风险,是否充分考虑相应的预计负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被担保子公司担保金额及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 子公司 名称借款银行担保本 金额债务余额担保合同 签订日担保主债权 截止日担保 方式
鼎汉 奇辉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沈阳分行6,000.00248.352024.05.212025.05.16保证
鼎汉 奇辉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 分行5,000.001,467.242025.04.112026.03.21保证
芜湖 鼎汉芜湖扬子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1,500.001,500.002024.12.272025.12.27保证
芜湖 鼎汉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芜湖 鸠江区支行4,050.002,000.002025.03.242028.03.23保证
集采 中心芜湖扬子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1,000.001,000.002025.03.242026.03.24保证
江门 中车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门分行7,000.001,200.002023.07.032032.12.31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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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 子公司 名称借款银行担保本 金额债务余额担保合同 签订日担保主债权 截止日担保 方式
江门 中车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新会 支行7,000.003,460.002019.12.302029.12.30保证
广州 鼎汉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5,000.003,000.002025.03.132026.02.18保证
广州 鼎汉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3,000.002,970.002024.10.232025.10.22保证
广州 鼎汉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荔湾支行6,370.004,900.002024.07.112026.07.11保证
广州 鼎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5,000.005,000.002025.07.282026.07.27保证
广州 鼎汉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东山 支行5,000.002,000.002025.03.202028.02.26保证
广州 鼎汉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1,000.001,000.002025.05.282027.05.28保证
鼎汉 服务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丰台 支行1,000.001,000.002025.04.012026.03.30保证
鼎汉 服务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1,000.001,000.002024.11.132025.11.05保证
鼎汉 检测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1,000.00500.002025.08.222026.06.12保证
鼎汉 检测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丰台 支行1,000.001,000.002025.03.112026.03.13保证
鼎汉 检测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 方庄支行1,000.001,000.002025.03.282026.03.31保证
鼎汉 检测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德外 支行1,000.00992.002023.07.272026.07.31反担 保
鼎汉 检测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300.00300.002025.03.202027.10.14保证
广鼎 装备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1,000.00398.642025.02.122026.02.11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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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 子公司 名称借款银行担保本 金额债务余额担保合同 签订日担保主债权 截止日担保 方式
 分行     
广鼎 装备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荔湾支行1,300.00998.952024.09.242026.09.19保证
SMARTConstruccionesy Auxiliarde FerrocarrilesS.A.38.06万欧 元38.06万 欧元2025.02.18担保持续有 效,直至所 有被担保义 务完全履行保证
SMARTConstruccionesy Auxiliarde FerrocarrilesS.A380万 欧元380万 欧元2023.10.26担保持续有 效,直至所 有被担保义 务完全履行保证
被担保子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及2025年第一季度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子公司名称债务余额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资产负 债率
广州鼎汉18,870.0082,608.5632,163.183,869.8461.07%
江门中车4,660.0073,604.3425,808.717,192.6064.94%
集采中心1,000.0023,656.976,301.046,441.0273.36%
芜湖鼎汉3,500.0047,605.2216,963.044,702.2064.37%
鼎汉奇辉1,715.5957,095.6723,756.334,226.4058.39%
鼎汉服务2,000.0016,668.366,208.533,776.7462.75%
鼎汉检测3,792.0033,296.228,210.904,640.5275.34%
SMART418.06万欧元21,097.705,961.163,582.6371.74%
广鼎装备1,397.5929,045.454,607.011,065.7284.14%
注:以上数据为各子公司单体的报表数。

以上被担保子公司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由发行人统一管理,有利于保障发行人整体现金流安全、降低资金成本、降低逾期坏账风险,进一步加强回款管理与考核。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净资产均能完整覆盖被担保余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额,且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运营正常,收入金额可观,不存在经营异常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重大风险,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问题(10)结合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 号受处罚 公司处罚 时间处罚机关处罚事由处罚依据罚款 金额 (元)是否完成 整改
1广鼎 装备2023. 08.31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珠海 关申报进口涉 及特许权使 用费对应的 税款少缴 22,774.99元《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四款18,220是,已于2023.09.07 补缴税款22,775元、 于2023.09.08缴纳罚 款 18,220 元、于 2023.09.14缴纳滞纳 金6,653.64元; 罚款金额占漏缴税款 金额的80%
2鼎汉 奇辉2024. 07.08国家税务总 局广州市白 云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未按期申报 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950是,已于2024.07.09 缴纳罚款
3鼎汉 奇辉2023. 05.08国家税务总 局广州市白 云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未按期申报 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200是,已于2023.05.08 缴纳罚款
4重庆 鼎汉2022. 12.12国家税务总 局重庆两江 新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未按照规定 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和报 送纳税资料《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200是,已于2022.12.22 缴纳罚款
5华车(北 京)2024. 11.12国家税务总 局北京市海 淀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 (办税服务未按期申报 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50是,已于2024.11.13 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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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    
6福州 鼎汉2022. 07.26国家税务总 局福州市长 乐区税务局 鹤上税务分 局未按期申报 城市维护建 设税、企业所 得税及增值 税《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50是,已于2022.08.04 缴纳罚款
注:福州鼎汉已于2024年8月30日注销。

(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海关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经核查,广鼎装备已足额缴纳相应罚款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其所受处罚金额18,220元为其漏缴税款金额22,774.99元的80%,处罚金额较小,该项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税务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核查,鼎汉奇辉、重庆鼎汉、华车(北京)及福州鼎汉所受处罚金额均较小,且其已足额缴纳相应罚款,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相关处罚不属于《中华人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问题(1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临近过期资质的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未延期状态下经营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拥有的、最近1年内临近到期的资质及续期情况如下:
(一)强制性认证资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临近过期的资质中,涉及强制性认证的资质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资质名称证号编号/ 支持文件登记机关/ 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续期情况
1广鼎装 备江门 分公司固定污染源 排污登记91440705M A530UHY7 D001Y-2020.08.25-2025 .08.24已完成续期 办理
2广东 鼎汉固定污染源 排污登记9144190059 4044050Y0 01X-2020.06.04-2025 .06.03已完成续期 办理
3广东 鼎汉食品经营许 可证JY34419320 024087东莞市市 监局2020.12.09-2025 .12.08按规定时间 办理续期手 续
4鼎汉 奇辉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D22105501 5(临)沈阳市城 乡建设局2024.06.24-2025 .06.24已完成续期 办理
注1:广鼎装备江门分公司续期后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自2025年8月25日起,至2030年8月24日止;
注2:广东鼎汉续期后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自2025年6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注3:鼎汉奇辉续期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1日止。

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及时更新”。根据广鼎装备江门分公司、广东鼎汉取得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六)若你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运营,应于有效期满前二十日内进行延续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广东鼎汉、广鼎装备江门分公司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续期办理工作。

2.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广东鼎汉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达规定的续期办理时间。

广东鼎汉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按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手续。

报告期内,广东鼎汉的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条件,相关资质无法续期的风险较小,因此不存在因未延期状态下经营被处罚的风险。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鼎汉奇辉已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续期办理工作。

(二)非强制性认证资质
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1年内已过期或临近过期的资质中,涉及非强制性认证的资质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资质名称证号编号/ 支持文件登记机关/ 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续期情况
1鼎汉 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GD11系列通 信用交流不间断 电源)0302246121 412R0S泰尔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2022.09.08-2 025.09.07已完成续期 办理
2      
  产品认证证书 (GD33系列通 信用交流不间断 电源)0302246121 414R0S泰尔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2022.09.08-2 025.09.07已完成续期 办理
3      
  产品认证证书 (GD31系列通 信用交流不间断 电源)0302246121 413R0S泰尔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2022.09.08-2 025.09.07已完成续期 办理
4芜湖 鼎汉安徽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安徽省经济 和信息化厅2022.12.30-2 025.12.29已提交续期 申请和相关 资料
5      
  芜湖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芜湖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2022.09.05-2 025.09.04到期后不再 续期
6鼎汉 奇辉信息安全服务资 质认证证书(信 息系统安全集 成)CCRC-2020 -ISV-SI-192 6中国网络安 全审查技术 与认证中心2022.06.07-2 025.06.06已完成续期 办理
7      
  信息安全服务资 质认证证书(信 息系统安全运 维)CCRC-2020 -ISV-SM-98 9中国网络安 全审查技术 与认证中心2022.06.07-2 025.06.06已完成续期 办理
8      
  信息安全服务资 质认证证书(软 件安全开发)CCRC-2020 -ISV-SD-29 3中国网络安 全审查技术 与认证中心2022.06.07-2 025.06.06已完成续期 办理
9      
  信息技术服务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0382022ITS M099R0M N北京世标认 证中心有限 公司2022.09.01-2 025.08.31已完成续期 办理
10      
  信息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03822IS804 1R0M北京世标认 证中心有限 公司2024.07.22-2 025.08.31已完成续期 办理
11广鼎 装备广东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广东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2023.01.18-2 026.01.17于证书到期 前办理续期 手续
鼎汉技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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