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欣电子(30110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和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目的和总体要求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信息披露: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及临时公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路演。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十)投资者关心的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个交易日内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事务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三)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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