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欣电子(30110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各部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一种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审计部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必要时,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九条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审计部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应注意保密制度,审计档案应科学规范管理,工作底稿保存时间不低于 10年。 第二十条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其必需的权限如下:(一)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二)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或其他机构部门等交换意见,进行沟通。有权组织或参加有关会议。 (三)有权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四)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以保证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五)经批准,审计部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聘请外部专家是为了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六)审计部有权与外部审计进行协调,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审计部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七)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检查和评估公司对外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公司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在正式审计之前,应确定审计目标及重点,拟定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对于一般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实施前 3个工作日通知被审计对象。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通知。被审计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按照内部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包含但不限于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各类资料和述职报告、约谈、访谈,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工作、如实回答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完成审计后 10日内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应当明确评价意见,并根据评价意见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被内部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八条被内部审计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内部审计部门的意见一并上报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审定或协调处理后,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结论或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向被内部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 第四十条被审计对象对于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该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报告。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还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为同一家),内控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由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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