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8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账准备.............................3 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4 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准备...6 第五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 第六章在建工程(含工程物资)减值准备..............10 第七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 第八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程序......................11 第九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13 第十章资产减值准备损失核销........................14 第十一章监督与检查................................19 第十二章附则......................................19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的管理,加强公司资产减值 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 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可变现净值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 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 间的较高者。 第三条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 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 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 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 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 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 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 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 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四条公司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 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含为该项目准备的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作业区。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第六条公司所指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备 用金)。 第七条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 (一)债务人发生破产、债务重组、资金链断裂等财务状 况恶化的情况; (二)债务人违约,未如期支付本金或利息等情况; (三)行业或经济环境变化导致客户偿债能力下降; (四)其他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八条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 则如下: (一)母公司合并范围内企业之间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与母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所 属合并范围内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 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个 别认定法特殊处理,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往来款项可能发生减值, 则需要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 坏账准备; (四)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 能性不大外(如债务企业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 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 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账龄超过3年),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 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母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成员企业 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条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 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 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 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发出商品、低值易耗品、委托 加工物资等。 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 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按合并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条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 希望; (二)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三)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 适应新产品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提供的商务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 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一条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 差额计提。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 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 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一)公司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产品或 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公司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 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生产成本资料等确凿证据为基础,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 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因素的影响。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 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 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 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 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 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 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在计算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对“估计售价” 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有销售合同的,以合同价为售价; 2、没有销售合同的存货,以期末隆众资讯网等专业网站 的报价、物资所属行业例行公布的地区价或法定物资交易中心 公布的地区价中最高者为售价; 3、既没有合同价也没有上述报价的,则以最近一次的采 购价作为售价; 4、积压一年以上且无法按原存货性质销售的,应以该项 存货实际具有转让价值的部分(如组成材料等)确定售价。 (三)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为零: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 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 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存 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结果表明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含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定,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有 市价和无市价两种方式判断是否需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含其 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对于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 资产1/3以上;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 续经营的迹象。 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市价按国内外证券 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收盘价计算。如果期末某项长期股权 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 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第十五条对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 工具投资)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变化,可能 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 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 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 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 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 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公司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以单项资 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 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 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减值判断及计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固定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资产可能发 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 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环境以及资产所处 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 影响; 3、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当期已经提高,从而 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 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该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5、该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 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 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 7、其他表明该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公司以该资产当前实际状况为基础,合理预计该资 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在确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时应当考虑以下 因素: 1、该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数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有关资产使用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4、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表明可收回金额为 零: 1、因资源枯竭并且在未来不可能再利用的油气集输设施、 输油气管线、储油设施等; 2、对于停止开发或停止生产并预计未来不可能再利用而 废弃的厂区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 第六章在建工程(含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公司在建工程(含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 应当以单项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损失金 额应当按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含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可收 回金额比照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计算方法确定,无法确定的可 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专项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连续三年以上无动态的在建工程,应当收集证 据并论证是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含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一经计 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七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 回金额,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二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按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该项无 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带 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 情形。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本地国土资源部门近期公 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 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有市价的, 应参考市价确定可收回金额;没有市价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第八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至少每半年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作业区计提减值准备应由各资产使用部门 或业务主管部门填写计提减值准备审批表,相关部门、人员在 权责范围内签字盖章确认,财务部对审批表检查无误后计提各 项准备,其中: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流动资产减值由相 关部门负责人审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 建工程(含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应 由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报董事 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时,由财务部门组织销售和 欠款发生部门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如发生减值,由财务 部门确认坏账准备金额并填写“计提(转回)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审批表”,并附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证据; (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提供 的产品估计售价和单位销售费用按要求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 如发生减值,由财务部门计算确认减值金额,并填写“计提(转 回)存货跌价准备审批表”,并附存货发生减值的依据及减值准 备明细; (三)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由投资管理部门提 供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财务部门根据报告及被投资单位 的实际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如发生减值,由财 务部门计算确认减值金额,并填写“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 备审批表”,并附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依 据; (四)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由资产属地单位和机动 工程部、综合管理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 减值测试和鉴定,如发生减值,由机动工程部计算确认减值金 额,并填写“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并附“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计算表”; (五)计提在建工程(含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减值 准备时,由机动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 情况对在建工程(含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进行减值测试 和鉴定,如发生减值,由机动工程部填写“计提在建工程(含 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审批表”,并附该项资产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证明文件; (六)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由项目规划部组织相关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鉴定,如发生减 值,由项目规划部填写“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并 附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证明文件及技术资 料。 第九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当于资产负债表日组织业务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 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应当遵循 如下规定: (一)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欠款单位财务状况好转, 欠款清偿; (二)存货前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 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应当予以转回; (三)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含为该工程准备的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已计提的 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予转回。 第二十九条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必须在报告期的会 计报表附注中如实披露。 第十章资产减值准备损失核销 第三十条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对预计可能发生损 失的资产,经取得确凿、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 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 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事实损失是指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合法、 有效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 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三十一条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 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坏账准备核销应当按照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 法规定,满足核销条件、取得合法证据、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存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 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发生霉烂变质、生锈腐蚀、拆零残损等情况报废、 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 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应取得存货保管期限 或保质期限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 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 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 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 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及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 务核销: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 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资产管理部门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确认证明;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法规文件应强制淘汰, 且不可使用的,应当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 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未参加保险的,应取得技术 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报告;参加保险的,应当取 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并无转 让价值的,应取得生产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 (五)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 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 毕证明; (六)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 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 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七)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 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八)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 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九)其他足以证明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在建工程(含 为其准备的工程物资)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 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发生事实损 失的,应当取得本单位内部业务授权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 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 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 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证明、吊销公告,或有 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 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 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 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 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含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 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 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 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 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 有效证据。 第三十七条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关责任部门,对符合上述核销确认条件的资产取 证后,填写资产核销审批表并附专项报告,阐明资产损失原因 和清理等工作情况及相关依据。确认资产损失按规定需要外部 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应委托专业机构(法律、审计、技术鉴 定等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二)内控审计部对审批表及专项报告进行核实,提出审 查意见; (三)财务部根据的审查意见,对资产核销事宜提出财务 处理建议,提交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根据会议纪要、审批表、核查报告等相关证据,进 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核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必须在报告期的会计报 表附注中如实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主管财务负责 人)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当 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内控审计部门 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查与监督责任,相关业 务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资 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 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的真实 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正确判断资产减值迹象, 准确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第四十二条对于资产减值计提、转回和财务核销事项, 内控审计部要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相关处理是否履行规定的 程序,手续是否完备等。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企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相悖的,应当依照《企业 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执 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 年12月21日施行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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