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9月9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3 第三章职责与履职方式...............................7 第四章履职保障....................................13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15 第六章附则........................................18 1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 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2 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根据公司需要,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所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3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4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 5 九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的,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 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6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设的独立董事 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 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7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 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 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 8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9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10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11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12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 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13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 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 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 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14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 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 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 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 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在 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15 制度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 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促 进其不断提高履职效果。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独 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 者提供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四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 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 政责任,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 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下列方面 进行认定: (一)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 (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 (四)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 施; (五)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情况; (六)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 16 (七)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 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 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 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 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上市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 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 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且效果 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性质、 17 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 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五)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 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 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 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六)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 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 正之日。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作规定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3年12 18 月28日施行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 时废止。 19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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