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600021):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9月9日修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第四条 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年度职工薪酬决算结果及预算方案; (五)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计划或方案的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 与考核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计划或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实施细则(SEP-02.01.01.11-A062024)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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