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机股份(83394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05:14 中财网
原标题:优机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5年 9月 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和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
出建议;
(六)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七)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前 3天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成员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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