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机股份(833943):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7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年 9月 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以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项特殊意义的经济监督,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的原则包括: 1. 独立性原则; 2. 合法性原则; 3. 实事求是原则; 4. 客观公正原则; 5. 廉洁奉公原则; 6. 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必要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规避审计风险。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以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章 审计的职责及职权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及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 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回顾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1. 参加公司经营、财务等有关会议; 2. 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经营计划、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等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 检查各内部机构、下属控股子公司各种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阅、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 4. 检查各内部机构、下属控股子公司各种与财务活动相关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阅、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 5. 检查各种与经营、财务活动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对财务软件、运营系统等软件的登录、查询、下载、导出、打印、拷贝等; 6. 到现场勘察、测量、盘点相关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 7.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8. 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定期对其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9. 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相关审计, 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10.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借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11.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报告; 12.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13.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14.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5.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从事为履行其内审职责而必需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合同审计、专项审计、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其他审计。 1. 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2. 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3. 工程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4. 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5.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6.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及管理层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审计计划 审计部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后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等。 审计部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同时,审计部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公司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应当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以《内部审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审计项目,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六条 收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运用审核、观察、询问、抽样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科学、严密地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对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随时与有关公司、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编制审计报告和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部在对审计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完整、清晰、及时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并编制跟踪审计报告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问题整改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制订整改计划,并与审计部达成一致后组织实施,经验收、评价考核及后续跟踪,最终完成整改,形成整改闭环的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部审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销毁。如借阅审计档案,应报请公司审计部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 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2. 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等。 3. 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4. 备查类材料: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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