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机股份(83394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05:16 中财网
原标题:优机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3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年 9月 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系统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登),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当日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十条 公司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个月内,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前述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上市前已申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包括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是否为最大持股股东等信息发生变化(如新增一致行动人组合、变更一致行动人范围、变更最大持股股东、变更身份证件信息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若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 2个月内仍未披露,公司股票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公司应当至少每 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二十
五条第(二)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详细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上市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公告的方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公司若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公司章程》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六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
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十八)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十) 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二十一)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二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部;
(四)财务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长审核定期报告;
(七)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
(八)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公司定期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北京证券也是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除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外,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和披露流程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报告,需提交董事会秘书的,由总经理批转董事会秘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应履行披露义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以上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确定是否需要公告;
(三)需要公告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公告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
(六)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将相关文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查;
(七)公司临时报告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查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八)重大事项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
传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一)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管理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的责任:
(一)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一)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相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督促公司各单位(即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对照本制度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应披露交易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保证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告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 负责对公司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审核并对该重大事项是否需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负责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五) 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六) 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本部门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
(四)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七十四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
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最先发生的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本制度第三十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十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有);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八)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