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83671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形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内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提请董事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内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2名以上(含2名)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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