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第一条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莱宝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起防范大股东、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起防范大
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 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同
时结合本次同步
修订的《公司章
程》等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满足公司治
理规范化要求进
行修订 |
| 第二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负有法定义务。 | |
| 第四条 |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
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 |
| 第五条 |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
用:
(一)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
贷款)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
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
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
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
| 第六条 |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2025年发布
并施行的其他有
关规定,同时结
合本次同步修订
的《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满足公司治理
规范化要求进行
修订 |
| 第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
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
自己的职责。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
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 |
| 第十二条 |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
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室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大
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
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
来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察部定期对公司及子公
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
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
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
| 第十四条 |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
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
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对
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
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的独立董
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
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
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
行。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
避表决。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的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 |
| |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
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
内。 | 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
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
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之内。 | |
| 第十五条 |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
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
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
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 | |
| 第十七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
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监事提
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审计委员
会成员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 |
| 第二十一
条 |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 |
| 第二十二
条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