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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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11:1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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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莱宝高科:《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一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第三条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证券监管机构
2025年发布并施行
的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及公司实际情况
和满足公司治理规
范化要求进行修订 |
| 第五条 |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
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
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
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充分考虑新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年来因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 |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
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
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充分考虑新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最近三
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 | |
| 第十七条 |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
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
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
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
后,及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
估,形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
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
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
和审核程序。 | |
| 第十九条 |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
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 删除该条 | |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
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
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
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
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
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 |
| 第二十三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 |
| 第二十九条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其他修订说明,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原制度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除此之外,其他内容不变。
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