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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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11: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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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莱宝高科:《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要求,以及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为此,公司拟对现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第三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当
具备履行审计委员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
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当具备履行
审计委员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 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年
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2025年修订)》
进行补充修订 |
| 第七条 |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计委
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
| 第八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
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监会的
有关要求,公司
不再设置监事
会,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行使
监事会的职权,
相应进行修订 |
| | |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 |
| 原第八条
及第九条,
修订后第
九条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阅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
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 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 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同
时结合本次同
步修订的《公司
章程》等相关制
度,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满足
公司治理规范
化要求进行修
订 |
| 第十条 |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 |
| 第十九条 | 审计监察部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
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审计监察部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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