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11:12 中财网
原标题: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为此,公司拟对现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原因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当 具备履行审计委员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 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当具备履行 审计委员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年 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2025年修订)》 进行补充修订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计委 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新增条款公司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 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监会的 有关要求,公司 不再设置监事 会,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行使 监事会的职权, 相应进行修订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原第八条 及第九条, 修订后第 九条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阅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 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 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同 时结合本次同 步修订的《公司 章程》等相关制 度,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满足 公司治理规范 化要求进行修 订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 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审计监察部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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