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第二条 | ……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
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 ……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进行
适应性修订 |
| 第三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
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 |
| 第五条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 |
| 第六条 |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 |
| |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除依法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除依法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 |
| 第七条 |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圳证监局。 | |
| 原第二章第
一节内容
(原第九条
至第十五
条) |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书
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
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
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
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
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 | 删除条款 | |
| | 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
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
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
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
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 |
| 原第十六
条,修订后
第九条 |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进
行适应性补充
修订 |
| 原第十八
条,修订后
第十一条 |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
| 第十二条 | 新增条款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
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
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
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 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进行
适应性修订 |
| 原第十九
条,修订后
第十三条 |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监 |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 |
| | 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 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 |
| 原第二十四
条,修订后
第十八条 |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
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或者由公司发布并加盖公司
公章。 |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
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
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或者由公司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 |
| 原第二十五
条,修订后
第十九条 |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
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30%;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
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
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
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 |
| |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获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获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
| 原第二十六
条,修订后
第二十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
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
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 |
| | 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
况。 | 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
况。 | |
| 原第二十九
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
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 删除该条款 | |
| 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
三条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
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
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
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 |
| 原第三十二
条,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 第三十二条
……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 第二十七条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 市 规 则
(2025年修
订)》进行适
应性修订 |
| 原第三十四
条,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0.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 |
| |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证
券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
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
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证券
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
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
| 原第三十五
条,修订后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
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
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
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
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
响等。 |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
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
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
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
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
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
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
响等。 | |
| 原第三十六
条,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
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进行适应性修
订 |
| | |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原第三十七
条,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
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
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
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
收入低于1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
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
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可以豁
免进行业绩预告。 |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
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触及前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
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
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
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
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
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
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 市 规 则
(2025年修
订)》进行适
应性修订 |
| 第三十三条
至第三十五
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
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
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
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 | |
| | | 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
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
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
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
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
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
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
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指
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
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原第三十九
条,修订后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
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
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
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
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
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业
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预计本期业绩
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
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
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
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 | 第三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
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
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
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
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
前发布业绩快报。 | |
| |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
造成差异的原因。 | | |
| 第三十七条
至第三十九
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
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
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
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
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
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
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
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
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
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
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
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
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 |
| 原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
二条 | 第四十一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
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依规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
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
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删除该条款,调整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原第四十四
条,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
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
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
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30%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情况。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
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
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
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
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情况。 | |
| 第四十三条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
(八)项、第(九)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
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
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
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
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 | |
| | | 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
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 |
| 原第四十五
条,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
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
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
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
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
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
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
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 |
| 原第四十六
条,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
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
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
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 |
| 原第四十八
条,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
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 |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
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进行
适应性修订 |
|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
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
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
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
稿通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原第五十一
条,修订后
第五十条 |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
的重大信息。 |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
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 | |
| 第四章
第五十三条
至第六十三
条 | 新增章节 |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
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履行内部审核
程序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
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
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
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
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
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
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 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进
行新增修订 |
| | |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
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
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
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
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
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
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
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照本章节规定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 | |
| | | 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相关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
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
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
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
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
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
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章节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的处罚
条款执行。 | |
| 原第五十六
条,修订后
第六十六条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 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进行
适应性修订 |
| 原第五十八
条,修订后
第六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
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
同时结合本次
同步修订的
《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满足公
司治理规范化
要求进行修订 |
| 原第六十一
条 |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
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 删除条款 | |
| 原第六十二
条,修订后
第七十条 |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
况。 |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
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原第六十三
条,修订后
第七十一条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
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
| 原第六十八
条,修订后
第七十六条 |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
| 原第八十七
条,修订后
第九十五条 |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 |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 | |
| | 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
期限不少于10年。 | 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
| 原第九十四
条,修订后
第一百零二
条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程
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
理(2025年修
订)》进行适
应性修订 |
| 原第九十六
条,修订后
第一百零四
条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
(四)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
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
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的。 | 根据《证券
法》、证券监
管机构2025年
发布并施行的
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满足公司
治理规范化要
求进行修订 |
| 第一百一十
二条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严格依照本制度第四章申
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不得利用
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
1、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制度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关于“监事会”和“监事”的表述统一替换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