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11:13 中财网
原标题: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原因
第二条……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 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进行 适应性修订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 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除依法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除依法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七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圳证监局。 
原第二章第 一节内容 (原第九条 至第十五 条)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书 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 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 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 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 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删除条款 
 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 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 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 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 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原第十六 条,修订后 第九条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进 行适应性补充 修订
原第十八 条,修订后 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新增条款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 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 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 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进行 适应性修订
原第十九 条,修订后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监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原第二十四 条,修订后 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 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或者由公司发布并加盖公司 公章。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 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 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或者由公司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原第二十五 条,修订后 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 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30%;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 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 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 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获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获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原第二十六 条,修订后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 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 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 况。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 况。 
原第二十九 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 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删除该条款 
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 三条新增条款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 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 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 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原第三十二 条,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 市 规 则 (2025年修 订)》进行适 应性修订
原第三十四 条,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0.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证 券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 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 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证券 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 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原第三十五 条,修订后 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 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 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 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 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 响等。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 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 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 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 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 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 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 响等。 
原第三十六 条,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 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进行适应性修 订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原第三十七 条,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 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 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 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 收入低于1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 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 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可以豁 免进行业绩预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 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触及前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 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 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 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 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 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 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 市 规 则 (2025年修 订)》进行适 应性修订
第三十三条 至第三十五 条新增条款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 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 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 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 
  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 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 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 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 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 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 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 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指 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 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第三十九 条,修订后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 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 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 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 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 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业 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预计本期业绩 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 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 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 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第三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 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 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 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 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 前发布业绩快报。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 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至第三十九 条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 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 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 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 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 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 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 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 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 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 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 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 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原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一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 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依规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 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 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删除该条款,调整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原第四十四 条,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 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 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 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30%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情况。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 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 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 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 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情况。 
第四十三条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 (八)项、第(九)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 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 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 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 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 
  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 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原第四十五 条,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 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 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 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 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 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 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 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原第四十六 条,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 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 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 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原第四十八 条,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 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 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进行 适应性修订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 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 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 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 稿通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五十一 条,修订后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 的重大信息。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 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四章 第五十三条 至第六十三 条新增章节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 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履行内部审核 程序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 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 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 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 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 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 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进 行新增修订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 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 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 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 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 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 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 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照本章节规定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 
  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相关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 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 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 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 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 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 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章节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的处罚 条款执行。 
原第五十六 条,修订后 第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进行 适应性修订
原第五十八 条,修订后 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 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 同时结合本次 同步修订的 《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满足公 司治理规范化 要求进行修订
原第六十一 条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 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删除条款 
原第六十二 条,修订后 第七十条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 况。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 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原第六十三 条,修订后 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 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原第六十八 条,修订后 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原第八十七 条,修订后 第九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 
 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 期限不少于10年。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原第九十四 条,修订后 第一百零二 条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程 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 理(2025年修 订)》进行适 应性修订
原第九十六 条,修订后 第一百零四 条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 (四)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 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 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的。根据《证券 法》、证券监 管机构2025年 发布并施行的 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满足公司 治理规范化要 求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 二条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严格依照本制度第四章申 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不得利用 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其他修订说明:
1、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制度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关于“监事会”和“监事”的表述统一替换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其他内容不变;
2、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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