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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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11: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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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莱宝高科:《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三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第四条 |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 | 根据《公司
法》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
2025年发布
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
定,同时结
合本次同步
修订的《公
司章程》等
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满
足公司治理
规范化要求
进行修订 |
| 第八条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选举决定。
…… | |
| 第十二条 |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
行审查后对其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且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进行审查后对其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且不得提交股东会选
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
| 第十三条 |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 |
| 第十八条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 第二十一
条 |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 第二十三
条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
至第(三)款、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
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
八条第(一)至第(三)款、第十九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
| 第二十五
条 | ……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
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
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
| 第二十八
条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
席股东大会次数;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
席股东会次数;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
| 第三十六
条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 | |
| 第三十七
条 |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 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 |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 | |
| 第三十九
条 |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解释。 |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解释。 |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制度中涉及数字统一规范修订为阿拉伯数字,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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