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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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11: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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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莱宝高科:《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第一条 |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 根据《公司
法》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
2025年发布
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
定,同时结
合本次同步
修订的《公
司章程》等
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满
足公司治理
规范化要求
进行修订 |
| 第五条 |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六条 |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
提交。
…… |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
交。
…… | |
| 第七条 |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
| 第八条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 |
| |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 |
| 第十一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十九条 |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条 |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
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二十一
条 |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
| 原第三十
二条,修
订后第三
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 第三十一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修订和解释。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
深圳
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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