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11:14 中财网
原标题: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原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根据《公司 法》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 2025年发布 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 定,同时结 合本次同步 修订的《公 司章程》等 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满 足公司治理 规范化要求 进行修订
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 提交。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 交。 ……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 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 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原第三十 二条,修 订后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第三十一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修订和解释。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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