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智能(83881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15:31 中财网
原标题:春光智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9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第三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市规则》第7.1.1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方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
(十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行使表决;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六)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特别地,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的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第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公司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倾斜的股东。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如有)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方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其审批程序和披露标准适用本章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董事会秘书要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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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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