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智能(83881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8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即相关重大信息发生当日)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通知公司董事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 证券部负责各项重大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属于专业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司证券部。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触发时点后24小时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和其他重大信息公告等)及临时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需)及定期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当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如下的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4.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7.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8.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十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如下的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4.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5.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8.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董事、监事(如有)、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2.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4.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6.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8.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一)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证券部的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通知书、判决书等。 第九条 证券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证券部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保荐机构审核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分管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相关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或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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