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688701):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委员会主任(召集人),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将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讨论事项需由董事会进行决议的,应将相应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或多数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承办人员及外部专家等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以充分讨论为前提,每一名委员都应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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