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晟信息(832171):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2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 承诺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当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回避表决。 上述承诺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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