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晟信息(832171):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25:34 中财网
原标题:志晟信息: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5-082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8:《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人力、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核、审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在公司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及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及津贴。高级管理人员兼任非独立董事的,仅领取一份职务津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辞职报告生效时间或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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