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晟信息(832171):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25:35 中财网
原标题:志晟信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5-071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依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永久居留权、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当所提名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对董事候选人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应在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召集人还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最大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最大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按废票处理; (四)若某位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票;
(五)若某位投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的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

第十七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当选者的,应为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仍不能确定当选者的,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按应补选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该次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原董事须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按应补选董事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二)该次股东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该次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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