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中心(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价,出具自我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中心(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及时做出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基于评价报告基准日及时反映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五)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评价,提高评价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内部控制评价组织与职责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对内部控制评价承担最终责任。 1.董事会的相关职责包括: (1)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并监督公司内控有效实施;1 (2)负责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最终认定,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整改意见;(3)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评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果,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督促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与一般缺陷整改以及其他经董事会授权的相关事宜等。 (二)总经理办公会 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整改意见组织、监督整改,并向董事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审计部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的相关职责包括: 1.牵头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通过复核、汇总、分析内部监督资料,拟订合理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汇总、审核内部控制缺陷,跟踪、记录缺陷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及程序进行汇报; 3.出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培训,并提供咨询指导; 5.配合、协调外部审计师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事宜。 (四)公司各中心(部门) 公司各中心(部门)配合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就内控评价结果以及缺陷整改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及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我评2 价。 第七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 第十条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自我评价,应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自我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缺陷整改落实等环节。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吸收公司内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 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中心(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应对被评价中心(部门)进行现场测试,3 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中心(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第二十条内控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可以是一般缺陷的组合,重大缺陷可以是重要缺陷的组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4 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自我评价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应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分别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7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第二十七条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立即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认定的重要缺陷,应及时研究应对策略,限期解决,降低风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于认定的一般缺陷,应指定责任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防止风险扩大。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三十一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三十二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8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部应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七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由审计部妥善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9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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