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食品(002481):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验真码:7E362363MZ1670ES0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九齐非诉字第045号 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出具本法 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或者 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 的,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1、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 议决定于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即2025年8月20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 《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7号》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山东省招远市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4日。根据公司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6,558,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13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统计的表决权总数数据,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37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674,69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管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37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 杨君敏先生主持会议。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和《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即:1、审议《2025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本次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66,701,16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反对379,4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弃权152,8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142,49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44%;反对379,400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81%;反对3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25%;弃权 2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4%。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224,413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07%;反对5,725,750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4%;弃权283,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665,74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85%;反对5,725,75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85%;弃权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负责人 【刘春松】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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