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00265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7:31:15 中财网
原标题:利君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必须承诺保本或提供担保。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四条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与投资项目组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专员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成交金额(含债务的承担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五)由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公司财务部应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3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供内部联络函、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由董事会判断是否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购买理财产品当日,财务部与投资项目组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供签字盖章的合同复印件、资金凭证等,由董事会在两个交易日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与投资项目组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专员对风险进行审核,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计委员会、保荐机构(若适用)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若适用)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若适用)出具的意见。

(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与投资项目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法务专员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理财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并取得相关凭证。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分为两部分:董事会授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按逐笔业务登记台账;股东会授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按授权情况分发行方进行跟踪登记。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如因为财务部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则由财务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如果因为董事会办公室的原因导致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则由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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