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002651):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7:31:17 中财网
原标题:利君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对于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或整改,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

第五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和保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主审会计师完成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对年度报告中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五)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纪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九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专业且客观的意见和建议;(二)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事前审阅,事中跟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
(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听取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再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