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修订,并经公司2025年9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改为“股
东会” |
| 第一条为维护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后续条款编号根据删除、新增条款进行顺延变更。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
| |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3,34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3,346万股,全部
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6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交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的
申请文件,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及签署保密协议,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
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
| |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 |
| | |
| | |
| | |
|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
24日披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详见公司于2025年9
月11日披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 第五十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 |
| | |
|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
| |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本条 |
| | |
|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列席会议。 | |
| 第六十八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
| 第七十三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 |
| | |
| |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 |
| |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两名及以上
的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本条以下所属内容删除所有“监事”,其他内容未变)
……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
| | |
|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上进行表决。 |
| |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
| | |
| | |
| |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 | |
| | |
| |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 |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
| |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 | |
| | |
| 第一百○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第一百○四条、第一百○五条”,详见公司于2024
年2月24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 |
| 第一百○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2人。 | 第一百○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九)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
定的情形对收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作出决议;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对外
担保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对外
担保事项。
……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5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5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详见公司于
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
| 新增章节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条”,详见公司于2025
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删除整章节内容“第一百三十六节至第一百四十九条”,详
见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披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 |
| |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
规定拟定,并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
股利分配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
关规定拟定,并在征询审计委员会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
股利分配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
| | |
| | |
| | |
| | |
| | |
| 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应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 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
详见公司披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 删除“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详见公司披
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删除“第一百五十八条”,详见公司披露的《章程》相关条
款内容。 | |
| 新增条款 |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详见公
司于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之一种或几种方
式进行。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
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换指
定媒体并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等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可根据实
际需要更换指定媒体并公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新增条款 |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详见公司于
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低于”、 | 第二百○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
| | |
| | |
| | |
| | |
| “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 |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
理。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