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电(830779):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7:40:21 中财网
原标题:武汉蓝电: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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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2025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9月9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8号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7号厂房栋4层01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8日15:00—2025年9月9日15:00。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合计60,041,5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81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0,041,5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98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0人,代表股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0人,代表股份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废止<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4. 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子议案:
(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3)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4)修订《承诺管理制度》;
(5)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6)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7)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8)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9)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0)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1)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2)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3)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14)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15)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上述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2;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4.(5);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4项,其中第四项议案包含15项子议案,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股)占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比例 (%)反对 (股)占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比例 (%)弃权 (股)占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比例 (%)表 决 结 果
1.《关于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现金管 理的议案》60,041,5181000000通 过
2.《关于不再设置 监事会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60,041,5181000000通 过
3.《关于废止<武汉 市蓝电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60,041,5181000000通 过
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1)修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60,041,5181000000通 过
(2)修订《股东会议事 规则》60,041,5181000000通 过
(3)修订《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4)修订《承诺管理制 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5)修订《利润分配管 理制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6)修订《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7)修订《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8)制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制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9)修订《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10)修订《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11)制定《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制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12)修订《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及 绩效考核管理制 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13)修订《防范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60,041,5181000000通 过
(14)制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60,041,5181000000通 过
(15)制定《累积投票实 施细则》60,041,5181000000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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