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大催化(83097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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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7:46: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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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凯大催化: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
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凯大催化”“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
凯大催化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5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规则制度的情况 |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
| 3、募集资金使用监督情况 |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银行账
户对账单,查看募投项目进度,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审阅募集
资金信息披露情况等 |
| 4、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
等资料、日常沟通、访谈、现场核查等方式,督促公司
规范运作。 |
| 5、现场检查情况 | 2025年 6月、8月,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保荐机构对公司
发表了以下专项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
续督导跟踪报告》。 |
| 7、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2025年 3月 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08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保荐机构将持续
跟进该立案调查
情况,督促公司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调查工
作,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2025年 3月 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董事郑刚持有公司 785.00万股股票,占公司股权比例为 4.79%,其中郑刚持有的 196.25万股股票已质押,占公司股权比例为1.20%。
除前述情况外,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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