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60119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8:15:52 中财网
原标题: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回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2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
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
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
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
方案、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
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
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
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
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
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
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
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
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
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信息
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客观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办公
室作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
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公司作为
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
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等
相关部门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
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七条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
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
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
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公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
得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
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五)重要事项;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债券相关情况;
(八)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提醒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
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
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
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条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之前,严禁对外公布当期的任何财务
数据。按监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定期报备的财务数据
等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
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
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
时报告应该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应当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含会议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
仲裁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事项;重大
风险事项;社会责任事项;监管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的
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市规则》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市
规则》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
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
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
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
责人是该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给公司。公司
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
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
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司
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
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各方应当主动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主动地向公司提供涉及重大资产重
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
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
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
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
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
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
并通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
(四)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在接到
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
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
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
进行汇总、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
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
作出董事会决议;
(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五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关联交易、其他
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价敏感信息或其他临时须予披露的信息
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须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
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在
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2、对无须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
大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编
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计及已审计
统计年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
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
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
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做好登记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按照监管要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十条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
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
的,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
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
动的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
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
并视情况实施停牌。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
一次进展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
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
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2.7条、第
2.2.14条、第2.2.15条、第3.5.16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

第六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要求
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约见
谈话。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
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
续执行可能有损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
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其相关部
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联系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
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
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询证函件的,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
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上述事项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主要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使董事
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相关制度中
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因发行新股、权益分派、分立及其他原因
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根据重组报告书、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
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
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
制的方式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
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
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
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第七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
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
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
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
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
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
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
据须经负责人复核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逐级
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在第一时间通报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且提供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
认的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
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理的规
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就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的
信息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明确告知特定对象保密要求,并
尽快签署保密协议或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
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以现场或
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业绩说明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
稿;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向外界传达
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
且不得早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的时点。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公司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
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的对外新闻发言人负责公司对外
新闻发布及处理机构调研和媒体采访事宜,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东兴证券
份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及人员接受媒体采访的,应将拟接受采访内容、
拟刊发稿件等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查,调研或采访结束后,
应及时将媒体及人员名单、采访内容、正式刊发的稿件等报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
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
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
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
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七十九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
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还
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对
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发
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
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内刊、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查,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有不适合刊登的
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八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本章
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
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
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
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
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
连同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材料等参照《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流程及时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
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
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
法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公司债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事宜需同时遵
照《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
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
数;“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审计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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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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