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和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4,311,320元。划
分为404,311,320股等额股份。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4,311,320元。划分为
404,311,320股等额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数404,311,320股,
设立时发行股份数15000万股。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按照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 |
|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
机关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
|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授权公司其他人员代表公司。 |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变更由公
司董事会决定。 |
| 新增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
|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
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
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
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
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 第十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委;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董事会、
经理层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
董事会、经理层做出决定。 |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五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六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为:
(一)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设立时以经营性净资产和现金出资;
(二)贵阳市国资局,公司设立时以经营性净资产出
资;
(三)贵阳新达机械厂,公司设立时以现金出资;
(四)贵州海洋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
以现金出资;
(五)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贵州公司,公司设立时以现
金出资。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为:
(一)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以经
营性净资产和现金出资,认购股份数134.10万股;
(二)中国贵航集团永红机械厂,公司设立时以经营性净资产出
资,认购股份数3601.63万股;
(三)中国贵航集团华阳电工厂,公司设立时以经营性净资产出
资,认购股份数3735.68万股;
(四)贵州红阳机械(集团)公司,公司设立时以经营性净资产
出资,认购股份数5170.13万股;
(五)贵州申一橡胶厂,公司设立时以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认购
股份数2157.31万股;
(六)贵州新达机械厂,公司设立时以现金出资,认购股份数
67.05万股;
(七)贵州海洋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以现金出资,
认购股份数67.05万股;
(八)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贵州公司,公司设立时以现金出资,认购
股份数67.05万股。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4,311,320股,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404,311,320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4,311,320股,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
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复制本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
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而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二)依
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
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其
股权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
罢免。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 |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十)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提供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或其他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或
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
序,公司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诉讼程序。 |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五)监事会提
议召开时……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 第六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
|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收到请求之
日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定,并书面
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审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之日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
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具有以下情形时,公司在发布股东会通知后,应当
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会通知: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
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
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
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
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委员主持…… |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
|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国家秘
密的情形除外。 | 第八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除外。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
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中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津贴方
案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津贴方案和支付方法……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和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
的独立董事。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先由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的独立董事应经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独立董事相
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查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
选举。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已发行股份3% | 第九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
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
| 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先由监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 |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新增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若选举的董事2名以
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
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
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
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其他条件作公开声明。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
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会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
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
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
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
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其他条件作公开声明。在董事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
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
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
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
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
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 第一百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
|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零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任期
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自动
解除其职务。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制度规定禁止担任独立董事而选举、委派的独
立董事,选举或委派无效。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自动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联系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董事职
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
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
分之一的,董事应当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
风险”的作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决
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
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
划、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
| 员会成员为三人以上……
上述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均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的
职责以公司制度规定为准。 | 为三人以上……
上述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均由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
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以公司制度规定为准。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
作机制,对监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
督导和落实。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与审计委员会联系的工作机制,
对审计委员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
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
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
记录。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视
频、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制
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制
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九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委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权如下: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审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
| | 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战略委员会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进
行评审;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提出建议;监督公司财务主管部
门结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预算编制、审议、实施、考核和
修改工作;听取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七)监督公司规划主管部门对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
估建立闭环管理系统;听取规划部门汇报,提出建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 |
| | (八)听取公司规划主管部门对战略规划、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
目和上年度出现重大问题、存在重大风险的投资项目的报告,提
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听取公司规划主管部门对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
落实及开展后评价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决策程序、议
事规则以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为准,但制度规定不得与本章程规定
冲突。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
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监事会(监事)的监督。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 |
| 第一百四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
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三)公
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报告制度……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应当在其就任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签订保密协
议,严格履行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 删除 |
| 监事对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 |
|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委员若干
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
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委员若干名。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
项。主要职责是:……(三)研究讨论企业中长期发
展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批准公司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党委主要职责的重要专项制度……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讨论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委……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委……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
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董
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
治理的权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
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
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
|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承接的、国家投资采取资本金
注入方式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国有资产转
增为国有资本公积或国有股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独享。在依法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后,中国
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指定的
所属公司)可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
式享有该等权益。 |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
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三)利
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
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由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
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三)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由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对提请股东会审
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
真、信函等书面进行。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现场送达、邮件、
电子邮件、公告、传真等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
真、信函等书面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通知以现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告应至少在上
述一种报刊上刊登。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选择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作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
络媒体。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
| | 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之
中的一种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据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中选
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之中的一种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依据本章程第二
百零八条规定中选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
公告。 |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之中的一种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依据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中选定媒体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中选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出现前款
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之中的一种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中选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 |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贵州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2024年8月1
日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