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易信息(688258):卓易信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业务域、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等,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违反本制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等,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失职,违反本制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等,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等,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盖章: 附件三: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江苏卓 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等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