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00290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5-079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5年9月10日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因公出差不能现场出席主持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杨先勇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3人,代表股份65,733,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5,009,062股的27.970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1人,代表股份1,02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5,009,062股的0.4353%。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5,009,062股的0.00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331人,代表股份 65,723,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5,009,062股的27.9662%。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49,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44%;反对44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1%;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368%;反对44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98%;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27,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27%;反对3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1%;弃权42,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411%;反对3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706%;弃权42,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8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3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4%;反对3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9%;弃权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573%;反对3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383%;弃权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丽萍、李英杰; 3、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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